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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艺术学院在校生节假日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试行)

2016-06-01 18:53:06 来源:桂林理工大学艺术学院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我院大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以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为主要原则,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管理,尽量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据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手册》、
《桂林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林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细则》以及《桂林理工大学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桂林理工大学班主任年级考核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大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小组,学院书记、院长任组长,负责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领导工作。学院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负责领导、组织、布置、督促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安全教育管理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成龙  李本建
    副组长:万  千  刘  坚  李  君  孙远志  符  晗
    成  员:各年级辅导员、各班级班主任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我院在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学院设立艺术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督导组,督导组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张成龙:负责督导环境设计教研室对应专业各年级的班主任、辅导员;
    李本建:负责督导动画教研室对应专业各年级的班主任、辅导员;
    万  千:负责督导服装与服饰设计教研室对应专业各年级的班主任、辅导员;
    李  君:负责督导产品设计教研室对应专业各年级的班主任、辅导员;
    孙远志:负责督导工艺美术教研室对应专业各年级的班主任、辅导员;
    刘  坚:负责督导造型艺术教研室对应专业各年级的班主任、辅导员;
    符  晗:负责督导视觉传达设计教研室对应专业各年级的班主任、辅导员;

第三章 假期前期安全工作

    第一条  班主任必须组织班级同学召开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班会,注重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同时填写《艺术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记录本》。
    第二条  班主任必须准确掌握学生在校和外出详细情况以及学生家长联系方式,对外出(离开雁山校区)学生明确登记往返时间、地点、事由以及请假情况。
    第三条  辅导员要及时排查在校生安全隐患,如宿舍水电安全、防盗、群体事件、酗酒滋事等。
    第四条  对未参加安全教育班会的同学,班主任要通过电话、QQ、微信等渠道联系该生做好安全教育和信息记录。
    第五条  辅导员负责汇总班主任召开安全教育班会信息以及掌握年级学生在校和外出详细情况以及学生家长联系方式。
    第六条  督导组成员负责不定期检查分管教研室对应专业班主任的《艺术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记录表》。

第四章 假期期间安全工作

    第一条  班主任必须在节假日期间每天晚上20:00-22:00点前将班上同学安全情况通过QQ或短信、电话等形式反馈给辅导员。
    第二条  辅导员负责核对班主任反馈的数据,确保数据精确性。
    第三条  值班辅导员要严格落实节假日指纹考勤,确保数据精准,及时掌握在校学生情况。
    第四条  辅导员要通过多种途径对分管年级在校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同时将排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上级领导,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辅导员和班主任须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控制局面,确保学生安全,迅速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动态掌握和控制事故发展。

第五章 假期后安全工作

    第一条  假期结束当晚,班主任要及时跟踪和掌握学生返校情况,反馈给年级辅导员。
    第二条  辅导员负责对班主任反馈的数据进行动态核实,跟踪和掌握学生返校情况。
    第三条  班主任须对未请假不按时返校学生进行教育,禁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第四条  辅导员须对未请假不按时返校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教育和处分。

第六章 奖惩细则

    第一条  班主任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业绩将作为班主任年底考核和班主任津贴发放依据。
    第二条  分管班级学生零事故的班主任学院将给予其他奖金(班主任津贴之外)作为工作激励。
    第三条  辅导员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业绩将作为年终奖罚考核重要依据,分管年级学生零事故的辅导员给予一定奖金作为工作激励。
    第四条  督导员对所督导教研室对应专业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业绩将作为年终奖罚考核重要依据,零事故的督导员给予奖金若干的工作激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桂林理工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