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美术馆是我院为师生展示作品展览的场所,为进一步加强艺术学院美术馆的管理,规范办展行为,扩大展览影响,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艺术学院美术馆场馆各使用单位及个人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作品展览活动。
第二条 凡需要使用美术馆办展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学期初的第一周内向艺术学院展览与陈设实践教学中心提出办展申请,以预约美术馆场馆使用时间与空间。未按规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者,学院有权拒绝其对展馆的使用要求。
第三条 美术馆负责人会根据展览计划的提交,进行安排展览空间,并于每学期初的第二周把学期的展览空间使用与安排计划张贴于美术馆的前、后门处。
第四条 主办与承办展览的单位与个人,在遵循展览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保展览内容是积极、健康、有教育意义、有欣赏价值的基础上,自行负责展览的方案设计、宣传、布展与展览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办与承办展览的单位与个人,在布展及展览期间,严禁擅自搬动或挪用展览馆内的一切展品及辅展物;严禁改变场馆内的电路结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危险行为;禁止使用透明胶、双面胶、铁钉、钢钉等可能对展板产生破坏的辅展固定物,场馆内的展台承重量有限,布展时不得随意踩踏,因不遵守规定造成展馆内设施损坏的,由主办与承办展览的单位与个人照价赔偿。展览结束撤展时,需清除展墙、展台上的图钉,展品及时撤离展厅,做好展厅卫生,并将使用过的所有辅展物(画框、挂钩、挂绳、展台等)及展厅准备间的各种工具,清理、整好归还原位;撤展结束,做好展厅清洁卫生,及时归还展厅钥匙。
第六条 在美术馆场馆内禁止任何参观者吸烟或持有明火,发现或造成安全事故者当期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布展及展期管理是指主办与承办展览的单位与个人,从布展之日起到展览撤展期间,自行组织人员维持展览秩序,保持展馆内的卫生,每天闭馆必须关好门窗,切断所有电源,保障展品及展览馆的安全。校外、校级或院级的大型展览,由学院各部门以及展览与陈设实践教学中心负责人协助安排学生配合对展期的管理。
第八条 展览结束,主办与承办展览的单位与个人应及时撤展,将展览馆所有物品还原,回复展览馆原貌,并办理退馆登记等所有相关手续。
第九条 此管理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艺术学院实验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