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理工大学艺术馆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艺术馆工作或参观的所有人员。
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负有维护博物馆消防安全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三条 艺术馆的消防工作由馆长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艺术馆应当确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博物馆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火灾的预防
第四条 艺术馆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特别是要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艺术馆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五条 艺术馆应当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艺术馆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及其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做好以下具体消防工作:
(一)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定期检查艺术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四)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发现故障和问题应当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挪用、损毁艺术馆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八条 艺术馆所有区域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向消防工作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当遵循有关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和改动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和违规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功率电器。
第十条 在艺术馆举办大型展览和重大活动,承办人或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 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 组织演练,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一条 艺术馆属于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防火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艺术馆应当组织或配合学校有关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艺术馆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展厅和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艺术馆要对消防安全巡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逐项登记,逐项整改。能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艺术馆应当及时向学校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艺术馆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艺术馆应当填写《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火灾的扑救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艺术馆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博物馆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同时报告学校保卫部和公安消防部门。第十八条 艺术馆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艺术馆应当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艺术馆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艺术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桂林理工大学艺术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