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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学生党员组织纪律

2016-03-28 22:29:36 来源:桂林理工大学艺术学院 浏览: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为了进一步加强本支部的凝聚力及加强党员的纪律修养,特制定支部纪律条例。
    一、学生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及党的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向支部书记履行请假手续。
    二、学生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交纳党费,情节严重者,支部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党支部教育后仍无改变的,则应劝其退党。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弄虚作假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凡是说假话骗取了荣誉地位的,凡是用说假话来掩饰严重过失或达到其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所骗取的荣誉、职务,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
    六、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若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支部大会反馈,对不经组织而私自发表意见造成后果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
    七、学生党员应保守党组织的秘密,严禁私自散播消息。
    八、犯了错误的同志,应该诚恳地接受党组织和同学们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要吸取教训,认真改正,更好地为党工作。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要加重处分。
    九、学生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纪律,并且积极起模范带头作用,学生党员出现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直至开除出党。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本制度自2011年 4 月 8 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桂林理工大学艺术学院党委负责解释。